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5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如果各服務事業因為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主管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導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如果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服務事業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這條規定強調了對內部控制機制的重要性,並提出了責任和獎勵制度以確保內部稽核的有效性和積極性。 2. 如果各服務事業的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在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這條規定要求內部稽核單位在發現管理單位或營業單位的重大缺失或弊端時,能夠提出懲處建議並在報告中揭露該失職人員。這樣可以保證內部稽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對失職人員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最新修訂日期:2019 年) -《台灣法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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