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條,如果各服務事業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則應適用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對監察人的規定。具體來說,審計委員會需要遵守這些法條對監察人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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