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7條,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秉持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並確實履行其職務,以專業的態度執行稽核工作。內部稽核人員還應該定期向監察人報告工作內容,並列席董事會報告。 此外,根據該條款,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以下情況: 1. 明知事業的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的情況,予以隱瞞或作不實、不當的揭露。 2. 因職務上的疏忽,導致損害事業、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等情況。 3. 越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違背其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 4. 在一年內對以前曾服務的部門進行稽核作業,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5. 未避免與自身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的案件。 6. 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進行查核或提供相關資料。 7. 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接受不合理的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 8. 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不得進行的其他行為。 根據上述情況,內部稽核人員應該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避免利益衝突或任何不當行為的發生。他們應該恪守專業守則,確保稽核工作的客觀性和獨立性,以保障公司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7條 (資料日期:82年12月30日) 範例:如果內部稽核人員發現公司的財務報告中存在與法令相悖的事實,他們有責任按照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向上級報告,並協助處理這些問題。如果內部稽核人員在此過程中隱瞞或修改這些事實,違反了第17條的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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