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6 條規定如下: 1. 各服務事業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這表示各服務事業應將稽核報告和追蹤報告提交給監察人查閱,並在次月底之前完成稽核項目。 2. 各服務事業的內部稽核人員如果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預計服務事業將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事件,應立即提出報告並通知各監察人。如果對這些缺失提出的改進建議未獲得管理層的採納,並導致了重大損失,也應該提出報告並通知各監察人,並將報告通知主管機關。 3. 如果各服務事業設有獨立董事,則在按照前述的規定進行時,應同時將報告提交或通知獨立董事。 4. 在各服務事業的主管機關或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當地主管機關完成檢查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公司(或母公司)的內部稽核單位應根據重大性原則,立即通報董事和監察人,並提交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改善的重大缺失方案或可能的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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