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控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以下是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並提報董事會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根據這項規定,各服務事業的內部稽核人員需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並在稽核報告中揭露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異常事項。之後,他們需要按季追蹤並提報董事會,確保相關單位及時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 2. 各服務事業應就前項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這項規定要求各服務事業將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和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 3.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包括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 根據這項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的範圍應包括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檢查、內部稽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自行評估和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的各項缺失。 參考資料: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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