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7 條》,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根據這個條文,主管機關可以基於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的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這些機構設置屬於總經理之下的部門。這個部門的負責工作包括法令遵循制度的規劃、管理及執行。 舉例: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某證券商設置一個法令遵循部門,負責確保該公司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遵循。 2. 根據這個條文,董事會應指派一名高階主管擔任公司的法令遵循主管,負責管理公司的法令遵循事務。這位法令遵循主管至少每半年要向董事會及所有監察人報告,如果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情況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向董事會提報相關的法令遵循事項。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件的原因分析、可能影響及改善建議。 舉例:某公司的董事會指派了一名高階主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並定期向董事會和監察人報告法令遵循的情況。如果這位主管發現了公司有重大的法令違反行為或被主管機關調降評等的情況,他應立即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給董事會,並提供相關事件的原因分析、可能影響以及改善建議。 3. 根據這個條文,在董事會通過法令遵循主管任命之後的五日內,該公司需要填報法令遵循主管名單的異動原因,並將這個報告和董事會會議紀錄一起報告給主管機關做備查。 舉例:某公司的法令遵循主管因某些原因離職,公司需要在董事會通過這個離職後的五日內填報離職原因,並將這個報告和董事會會議紀錄一起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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