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8條的規定,負責法令遵循的單位應該辦理以下事項: 1. 建立清楚適當的法令傳達、諮詢、協調和溝通系統,以確保各項作業和管理規章符合相關法規的更新並且符合法令規定。 2. 訂定法令遵循的評估內容和程序,並監督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況。 3. 對各單位人員進行適當的法規訓練。 4. 督導國內外分公司遵循所在地國家的法令。 5. 辦理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此外,如果服務事業設有國外分公司,負責法令遵循的單位還應該督導國外分公司進行以下事項: 1. 蒐集當地金融法規資料,確保遵守所在地國家的法令。 2. 建立法令遵循風險的自行評估和監控機制,對於規模大、複雜度高或風險程度高的業務,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法令遵循風險自行評估和監控機制的有效性。 根據該規定,法令遵循的單位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自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提交給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應該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自行評估作業,並且應該保存相關工作底稿和資料至少五年。 上述解釋是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8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