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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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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服務事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
  2. 2.各服務事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3. 3.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4. 4.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一、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二、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三、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四、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舉人保護措施。 六、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及保存。 七、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5. 5.被檢舉人為董事、監察人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6. 6.各服務事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7. 7.各服務事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擬回答的第28-1條,該條涉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事項。下面將針對每一項進行解釋。然而,暫時沒有足以回答問題的相關參考資料。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告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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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8-1 條規定:「各服務事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