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保證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 一、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及占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二、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原因。 三、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其擔保品之名稱、數量及帳面價值。 四、解除背書保證責任或收回擔保品之條件或日期。 五、評估風險結果後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或有損失金額。 六、背書保證作業是否違反所訂相關作業規範。 附表十 背書保證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最│期末餘額│背│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解除保證│財務報│違反││高├─┬──┤書├──┬──┬───┤責任或收│表已認│所訂││餘│金│占財│保│ │ │ │回擔保品│列或有│相關││額│額│務報│證│名稱│數量│價 值│之條件或│損失之│作業││ │ │表淨│原│ │ │ │日期 │金額 │規範││ │ │值之│因│ │ │ │ │ │之情││ │ │比率│ │ │ │ │ │ │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背書保證情形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控制公司背書保證的最高餘額、期末餘額以及占財務報表淨值的比率。 參考資料: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 二、控制公司背書保證的原因。 參考資料: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 三、提供擔保品作為保證者的擔保品名稱、數量以及帳面價值。 參考資料: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 四、解除背書保證責任或收回擔保品的條件或日期。 參考資料: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 五、在評估風險結果後,在財務報表中認列的或有損失金額。 參考資料: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 六、背書保證作業是否違反相關作業規範。 參考資料: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 根據附表十,背書保證情形應以以下方式記載: - 最高餘額、期末餘額、背書保證擔保者名稱、數量、帳面價值等。 參考資料: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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