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釐清關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 18-1 條的相關解釋如下: 1. 根據第 1 條,公開發行公司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聲明書及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根據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出具的複核報告書放在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前兩頁,並一起裝訂成冊。 2. 根據第 2 條,如果根據本準則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與應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需揭露的相關資訊已在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揭露,則可以在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的首頁上放置聲明書,而不需要另外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和相關聲明書。 3. 根據第 3 條,公開發行公司編製關係報告書時,應將聲明書及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針對聲明書所出具的意見書放在關係報告書的前兩頁,並一起裝訂成冊。 關於這些法規的詳細內容以及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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