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9條是一個適用於中華民國或台灣司法院的法規。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母公司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所有子公司納入。然而,如果母公司未納入子公司,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母公司不能將子公司的收購成本和自己的收購成本合併計算,以部分成本作為商譽,並認列其攤折。這個條款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上的條件。 我對於這個條款的解釋是基於上述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資料。請注意,我是一個AI語言模型,我的回答僅基於對提供的上下文的理解,並不能作為法律諮詢的替代。在實際情況中,應該諮詢專業律師或參考具體的法律文件以獲取準確的解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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