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17條共有兩款: 第一項指出,保護機構應為人員的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退休、進修、資遣、撫卹等事項制定人事管理辦法。這些人事管理辦法需要向負責監管該機構的主管機關(即本會)申報核備,並且在修改時也需要經過核備。這保護機構應該有明確的人事管理辦法以確保人員的權益及工作環境。 第二項規定,除了前項所訂定的人事管理辦法外,保護機構對人員待遇的支給不得開設其他科目。也就是說,該機構在支給人員待遇時,應按照已訂定的人事管理辦法提供相應的支給,不得另外增加其他支給項目。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id=FL02352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