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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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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於完成審作業後,應將審核結果,依申請人申請時留存之通訊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付款方式除申請親自領取外,應劃撥至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在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原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
  2. 2.第一項申請人因本辦法第九條暫不償付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事,遲誤而不能於一個月期限內領取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領償付金額。但遲誤申領期間已逾六個月者,不得申領,保護機構並應將該償付金額撥回保護基金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了保護機構對申請人完成審核作業後的通知及付款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保護機構應利用申請人留存的通訊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結果。付款方式除了申請人親自領取外,也可以劃撥至申請人在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原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存款帳戶。 在第2項中,規定了申請人可以因本辦法第9條暫不償付或其他正當理由而遲誤領取償付金額。申請人如果在一個月期限內無法領取,可以在原因消滅後的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來申領償付金額。然而,如果遲誤申領的時間已超過六個月,就不能再申領償付金額,而保護機構也應將該金額撥回保護基金帳戶。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全文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7月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60036

  • 名詞
  • 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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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護機構於完成審核作業後,應將審核結果,依申請人申請時留存之通訊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付款方式除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