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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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9 條共有兩項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保護機構應暫不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償付金額: 1.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已經被宣告破產,但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 2.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已經去世,但尚未處理繼承手續。 3. 其他依據法令或法律關係可以停止支付的情形。 根據第2項規定,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保護機構應解除保留並償付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或其權利人: 1.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已被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 2.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已去世並確定其繼承人。 3. 其他依據法令或法律關係停止支付的原因消滅。 舉例如下: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若有一名投資人被宣告破產,但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保護機構將會暫不償付其償付金額。然而,一旦該投資人被宣告破產後,並選任了破產管理人,保護機構將解除保留並償付償付金額給該破產管理人。這是根據法規所提供的保障機制,以確保資金的合理分配。
- 宣告名詞
- 繼承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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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