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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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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申請償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償付: 一、因可歸責之事由,致證券商或期貨商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其利用名義交易者。 二、其他經本會核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申請償付時,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不予償付: 一、因可歸責之事由,致證券商或期貨商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者,包括該投資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被該投資人利用名義進行交易的其他人。 二、其他經本會核定的事項。 根據證交所針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所發布的「證券商責任保證基金籌措、償付作業暨處理準則」,若一位投資者因證券商或期貨商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申請償付,但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被其利用名義進行交易的其他人,若存在可歸責之事由,例如參與非法交易、利益滕銷等情況,則基金不予償付。 另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證券法第55條等相關規定,投資人保護基金應由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進行仲裁或訴訟。這個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到同一證券或期貨事件影響而受損害的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權益。如果投資人或交易人遭受损害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則可以申請基金償付。 以上資訊取自《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條例》及證交所相關公告文件,日期截至2022年。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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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申請償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償付: 一、因可歸責之事由,致證券商或期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