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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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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時,應以現金償付。
  2. 2.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每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
  3. 3.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總額上限,由保護機構定之,並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該上限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4. 4.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依第二項規定調整後之得受償金額總數超過前項上限者,由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按其依第二項規定調整後得受償金額比率扣減之。
  5. 5.第二項及第三項金額,得由保護機構視市場狀況及保護基金之提撥情形調整之,並申報本會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相關規定: 1. 保護機構在進行償付時,應以現金方式進行償付。 2. 保護基金對於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的每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一次性償付金額,上限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3. 保護基金對於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的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一次性償付總額上限由保護機構自行訂定,並需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核定,該上限不得低於新台幣一億元。 4. 如果證券商或期貨商的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按照第二項的規定調整後的總償付金額超過前項的上限,則需要根據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按照其調整後的償付金額比率進行扣減。 5. 第二項和第三項的金額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和保護基金的撥款情況進行調整,並需向本會申報核定。 一個與上述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假設某家證券商的全體證券投資人的一次性償付總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而保護基金的一次性償付總額的上限為新台幣一億元。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調整後的總償付金額超過上限,則需要根據全體證券投資人的調整後得受償金額比率進行扣減,以確保符合保護基金的規定上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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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時,應以現金償付。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