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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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期貨交易人時,期貨交易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期貨交易人於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二、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期貨交易人之利得。 三、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應付利息。
- 2.前項計算應扣減必要之稅捐、相關手續費用及對違約期貨商所負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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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護機構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向期貨交易人進行償付時,償付金額的計算如下: 1. 償付金額包括以下三項: a. 期貨交易人在期貨商的客戶保證金專戶中的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b. 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期貨交易人所獲得的利得。 c. 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在客戶保證金專戶中應付的利息。 2. 在計算時必須扣除必要的稅捐、相關手續費用以及對違約期貨商所負的債務。 例如,如果一位期貨交易人在期貨商的客戶保證金專戶中有100萬元的保證金,並在結算完成後獲得了50萬元的利得,另外根據合約條款,該期貨交易人有權獲得10萬元的利息。若沒有任何扣款或債務,那麼期貨交易人可從保護機構那裡獲得的償付金額將是100萬元的保證金加上50萬元的利得和10萬元的利息。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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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