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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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償付證券投資人時,證券投資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普通交易買進有價證券者,為其已付之價款;普通交易賣出有價證券者,為其應得之價款。 二、融資買進有價證券者,為其已付之自備款。 三、融券賣出有價證券者,為其已付之保證金。 四、融資賣出還款或融券買進還券者,為其償還清結後應得之款項差額。 五、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抵之餘額辦理交割之交易,為其應得之價款。 六、預收款券之交易,已於證券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當日將款項交付證券商取得證明,並已執行委託買進程序者,為其已付之預收款。 七、認購(售)權證請求履約者,為其已付之履約價款或有價證券依履約日收盤價計算之市值。
- 2.前項計算應扣減必要之稅捐、相關手續費用及對違約證券商所負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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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護機構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5條進行償付證券投資人時,償付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 普通交易買進有價證券的投資人,償付金額為已支付的價款。 例:投資人以100萬元購買某股票,應償付金額為100萬元。 2. 普通交易賣出有價證券的投資人,償付金額為應得的價款。 例:投資人以200萬元賣出某股票,應償付金額為200萬元。 3. 融資買進有價證券的投資人,償付金額為已支付的自備款。 例:投資人以300萬元融資買進某股票,應償付金額為300萬元。 4. 融券賣出有價證券的投資人,償付金額為已支付的保證金。 例:投資人以400萬元融券賣出某股票,應償付金額為400萬元。 5. 融資賣出還款或融券買進還券的投資人,償付金額為償還清結後應得的款項差額。 例:投資人在融資買進和融券賣出同一種有價證券,並在同一天進行償還交割,應計算償付金額為融資和融券之差額。 6. 預收款券的交易,當證券商因財務困難而無力償還時,交易當天已經支付的預收款項視為償付金額。 例:投資人在證券商發生財務困難且違約的當天,已支付的預收款項視為償付金額。 7. 認購(售)權證履約的投資人,償付金額為已支付的履約價款或以履約日收盤價計算的有價證券市值。 例:投資人要求履約某認購權證,已支付的履約價款或以履約日的收盤價計算的有價證券市值視為償付金額。 前述計算金額應扣減相關的稅捐、手續費用和違約證券商所負的債務。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 https://fscweb.fsc.gov.tw/ch/govLawController.do?method=downloadFile&seq=S19000050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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