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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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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償付時,應於該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公告,並於保護機構及相關之網站登載,公告之主要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償付金額等相關事項。 二、申請償付之方式及地點。 三、申請償付之資格條件。 四、申請償付之期間。 五、申請償付時應檢具之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事項。
  2. 2.符合前項資格之人,未於償付期間提出申請者,即不得再行申請。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一週內為之,不得逾申請償付期間屆滿後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4條,當保護機構進行償付時,應在違約的證券商或期貨商的營業處張貼公告,並在保護機構及相關網站上登載相關內容。其中公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償付金額等相關事項、申請償付的方式和地點、申請償付的資格條件、申請償付的期限、申請償付時需要提交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符合資格的人如果在償付期間內沒有提出申請,則之後將無法再次申請。不過,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無法在期間內提出申請,則可以在原因消除後的一週內提出,但不得超過申請償付期間結束後一個月。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一條款的實務見解並未提供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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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償付時,應於該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明顯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