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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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4條,當保護機構進行償付時,應在違約的證券商或期貨商的營業處張貼公告,並在保護機構及相關網站上登載相關內容。其中公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償付金額等相關事項、申請償付的方式和地點、申請償付的資格條件、申請償付的期限、申請償付時需要提交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符合資格的人如果在償付期間內沒有提出申請,則之後將無法再次申請。不過,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無法在期間內提出申請,則可以在原因消除後的一週內提出,但不得超過申請償付期間結束後一個月。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一條款的實務見解並未提供例子。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惟名詞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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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