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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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期貨交易市場從事期貨交易」,係指於依期貨交易法第八條設立之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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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21條第1款第2款所指的「期貨交易市場從事期貨交易」,指的是在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條成立的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由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定程序設立章程,其目的是為了提供給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並確保期貨市場的正常運作。 舉例來說,台灣期貨交易所是根據期貨交易法成立的期貨交易所,該交易所提供給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的平台,投資人可以在該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符合本法第2條所指的「期貨交易市場從事期貨交易」的定義。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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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