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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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係指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上市有價證券及透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買賣上櫃有價證券。
- 2.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完成交割義務」,係指證券投資人之委託已成交,並已將款券匯撥或匯入證券商交割結算專戶。但依規定應於當日預收款券始得辦理委託買賣申報者,係指證券投資人於證券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當日,將款券交付證券商取得證明,並已執行委託買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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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二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中的兩個術語的定義。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解釋,「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指的是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上市有價證券以及透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電腦交易系統買賣上櫃有價證券。而「完成交割義務」則是指證券投資人的委託已成交並將款券匯撥或匯入證券商的交割結算專戶。然而,對於當日須預先收取款券才能辦理委託買賣申報的情況,完成交割義務的定義則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完成交割義務指的是當證券投資人因證券商陷入財務困難而無力支付或轉移款券時,已將款券交付給證券商並取得相應證明,並且已執行了委託買賣程序。 依據相關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2條的解釋有以下相關資料支持: 1.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指的是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上市有價證券及透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電腦交易系統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根據證交所官方網站的資訊,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是台灣證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市場,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則是在證交所之外提供交易平台的機構。 2.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的解釋,「完成交割義務」指的是證券投資人的委託已成交並將款券匯撥或匯入證券商的交割結算專戶。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的相關解釋,完成交割義務還具有當日預先收取款券的情況。具體而言,當證券投資人因證券商陷入財務困難而無力支付或轉移款券時,已將款券交付給證券商並取得相應證明,並且已執行了委託買賣程序。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2條對這兩個術語的定義提供了準確且具體的解釋。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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