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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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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
  2. 2.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3. 3.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並得更換或增減之。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4. 4.調處委員認為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
  5. 5.被選定之當事人,經全體之同意,不得擅自撤回調處、達成協議或同意調處方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調處。 2. 在調處過程中,若有主張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有共同利益的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該第三人可以加入調處程序作為當事人。 3.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可以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並且可以進行更換或增減。當事人的選定、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 4. 調處委員認為多數具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應該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的情況下,可以提出建議或協助當事人進行選定。 5. 被選定為當事人的人,除非經全體當事人同意,否則不得擅自撤回調處、達成協議或同意調處方案。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20條,當事人可以根據其共同利益的需要選定進行調處的當事人。這意味著當事人不需要全部人共同參與調處,而是可以選擇其中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 例如,如果有一個投資爭議涉及多個投資人的利益,這些投資人可以選擇其中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代表他們共同參與調處程序。這樣可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調處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選定當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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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20 條規定:「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