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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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21條,保護機構在成立調處後七日內,應將調處書及相關文件送交管轄法院核定(1項)。經法院核定後,保護機構應於收到法院核定的調處書後七日內,將該調處書送達給當事人(2項)。調處書的送達方式,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相關規定(2項)。如果調處書內容與法律相抵觸、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可執行的原因而未經法院核定,保護機構應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七日內通知當事人相關理由(3項)。 參考資料: 《投資人保護法》第28條-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50037)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https://www.hfsc.gov.tw/Upload/RelFile/241/About/湖北快三计划/index8221fe447e4f4701b6d19a14e6aaa877.html)
- 調處成立名詞
- 調處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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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