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4條包含以下規定: 1. 股務代理機構可以被公開發行公司委任為股東的受託代理人,且其所代理的股數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的限制。 例子:假設一家公司發行了一億股股票,根據該法條,股務代理機構可以被委任為代表超過三百萬股的股東的受託代理人。 2. 公開發行公司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的受託代理人時,限制在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的議案。有關委任事項應在該次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中明確說明。 例子:如果在某次股東會上只有討論公司的營運報告,並未涉及選舉新的董事或監察人,公司可以依照該法條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成為股東的受託代理人。 3. 股務代理機構被委任為受託代理人後,不得接受股東的全權委託。在每次股東會結束後的五日內,股務代理機構應製作受託代理出席股東會彙整報告,記錄委託明細、代行表決權的情況、契約書副本和其他所規定的事項。 例子:假設一家公司的股東將部分股份委託給股務代理機構出席股東會,這些委託應該在股務代理機構的彙整報告中被記錄下來,同時報告也應該包含所代表的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情況。 4. 股務代理機構在執行上述業務時應保持公正和超然的立場。 例子:股務代理機構在擔任受託代理人時,應該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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