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務代理機構亦得經由公開發行公司之委任擔任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其所代理之股數,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限制。
-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以該次股東會並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者為限;其有關委任事項,應於該次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載明。
- 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並應於各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完畢五日內,將委託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明細、代為行使表決權之情形,契約書副本及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製作受託代理出席股東會彙整報告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
-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維持公正超然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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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務代理機構」亦得經由『公開發行公司』(公司為委任人,而非股東名義)之委任擔任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其所代理之股數,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限制。
II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以該次股東會並❌『⚠️⚠️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者為限;其有關委任事項,應於該次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載明。
III 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股東可能勾一些同意一些不同意);並應於各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完畢五日內,將委託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明細、代為行使表決權之情形,契約書副本及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製作受託代理出席股東會彙整報告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
IV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維持公正超然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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