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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4 條

  1. 1.股務代理機構亦得經由公開發行公司之委任擔任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其所代理之股數,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限制。
  2. 2.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以該次股東會並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者為限;其有關委任事項,應於該次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載明。
  3. 3.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並應於各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完畢五日內,將委託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明細、代為行使表決權之情形,契約書副本及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製作受託代理出席股東會彙整報告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
  4. 4.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維持公正超然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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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4條包含以下規定: 1. 股務代理機構可以被公開發行公司委任為股東的受託代理人,且其所代理的股數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的限制。 例子:假設一家公司發行了一億股股票,根據該法條,股務代理機構可以被委任為代表超過三百萬股的股東的受託代理人。 2. 公開發行公司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的受託代理人時,限制在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的議案。有關委任事項應在該次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中明確說明。 例子:如果在某次股東會上只有討論公司的營運報告,並未涉及選舉新的董事或監察人,公司可以依照該法條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成為股東的受託代理人。 3. 股務代理機構被委任為受託代理人後,不得接受股東的全權委託。在每次股東會結束後的五日內,股務代理機構應製作受託代理出席股東會彙整報告,記錄委託明細、代行表決權的情況、契約書副本和其他所規定的事項。 例子:假設一家公司的股東將部分股份委託給股務代理機構出席股東會,這些委託應該在股務代理機構的彙整報告中被記錄下來,同時報告也應該包含所代表的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情況。 4. 股務代理機構在執行上述業務時應保持公正和超然的立場。 例子:股務代理機構在擔任受託代理人時,應該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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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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