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3-1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委託書應經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股務代理機構統計驗證。驗證的內容包括委託書是否為該公司印製、委託人是否簽名或蓋章、是否填寫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的正確姓名。進行統計驗證事務時,必須遵守相關法令、內部控制制度和相關規定。本會或指定之機構有權隨時檢查統計驗證作業,公司或辦理統計驗證事務者不得拒絕。違反規定的自辦股務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經本會命令糾正或處罰後,不得再自行或代理該違規事項所涉及的公司辦理股務事務。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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