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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有第十四條情形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檢附聲明書及委託書明細表乙份,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
  3.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第一項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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