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3條的規定: 1. 受託代理人的人數不得超過30人,除非第14條有特殊情況。 2. 委託書的聲明書上應載明受託代理人所接受的委託書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實際取得。 3.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該在股東會當天將受託代理人所代理的股數彙總成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給證券機構,並在股東會場所明確展示。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3條 (經濟部商業司出示之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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