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3 條
- 1.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有第十四條情形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檢附聲明書及委託書明細表乙份,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 2.前項聲明書應載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
- 3.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第一項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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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3條的規定: 1. 受託代理人的人數不得超過30人,除非第14條有特殊情況。 2. 委託書的聲明書上應載明受託代理人所接受的委託書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實際取得。 3.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該在股東會當天將受託代理人所代理的股數彙總成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給證券機構,並在股東會場所明確展示。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3條 (經濟部商業司出示之公開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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