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5 條
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隨時要求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相關人員提出取得之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或派員檢查委託書之取得情形,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相關人員不得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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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5條的規定,公司或指定的機構有權隨時要求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相關人員提供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或派員檢查委託書的取得情形。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相關人員不得拒絕或規避這項要求。 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這個規定確保了公司或指定機構能夠隨時檢查委託書的取得情形,以確保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相關人員拒絕或試圖規避這項要求,就可能違反該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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