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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6 條

  1. 1.公開發行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議事手冊或其他會議補充資料、徵求人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委託明細表、前條之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文件資料,不得對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2. 2.前項文件不得以已檢送並備置於證基會而為免責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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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提到「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6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針對第16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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