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8 條
委託書之委任人得於股東會後七日內,向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查閱該委託書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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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8條的規定,委託書的委任人可以在股東會結束後的七天內,向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查閱該委託書的使用情形。這表示委任人可以從公司或代理機構了解委託書是否被遵守和使用,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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