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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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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所發給之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應以顯著方式予以區別。
  2. 2.前項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轉讓他人使用,持有者並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9條的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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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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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19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所發給之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應以顯著方式予以區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