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9 條
- 1.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所發給之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應以顯著方式予以區別。
- 2.前項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轉讓他人使用,持有者並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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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9條的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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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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