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0條,徵求人委託他人代理時,該代理人的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一人代理多人的情況,以保障股東的表決權利。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股,根據這條規定,一個代理人最多只能代理30股(1,000股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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