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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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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0條,徵求人委託他人代理時,該代理人的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一人代理多人的情況,以保障股東的表決權利。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股,根據這條規定,一個代理人最多只能代理30股(1,000股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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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20 條規定:「徵求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