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23 條
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為徵求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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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條規定,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在股東會中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成為徵求之標的。這意味著股東或代理人無法透過委託書來徵求其他股東的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資料需參考相關法規和判決書才能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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