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為徵求之標的。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條規定,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在股東會中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成為徵求之標的。這意味著股東或代理人無法透過委託書來徵求其他股東的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資料需參考相關法規和判決書才能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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