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22 條
- 1.使用委託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其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發。 二、因徵求而送達公司之委託書為轉讓而取得。 三、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委託書。 六、依第十三條出具之聲明書有虛偽情事。 七、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八、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代理股數超過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限額,其超過部分。 九、徵求人之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記載內容或與委託人之委託內容不相符合。 十、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徵求委託書。
- 2.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公開發行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票。
- 3.有第一項表決權不予計算情事者,公開發行公司應重為計算。
- 4.委託書及依本規則製作之文件、表冊、媒體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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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以下情況下,使用委託書的代理人的表決權不予計算: 1. 委託書的用紙不是由公司發行。 2. 委託書是為了轉讓而取得。 3.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4.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徵求場所外取得委託書,或違反第四項的規定。 5.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取得的委託書。 6. 依第十三條出具的聲明書有虛偽情事。 7.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8.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代理的股數超過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限定的範圍,超過部分的表決權不予計算。 9. 徵求人的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的書面及廣告的記載內容或與委託人的委託內容不相符合。 10. 其他違反本規則所規定的徵求委託書情事。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公司可以拒絕給予具有上述情事的委託書當次股東會議案的表決票。 在具有第一項所述的表決權不予計算情事下,公司必須重新計算表決權。 委託書、根據本規則製作的文件、表冊、媒體資料的保存期限應該至少為一年。但如果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的股東,公司應保留這些資料直到訴訟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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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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