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6條,如果股東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其代理股數則不受第20條之限制: 1.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或保險公司的股東及其關係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並符合特定條件之一。 2. 其他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或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以上且擬支持之被選舉獨立董事符合資格。 此外,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在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不得接受特定情事的股東之委託,也不得接受該股東委託徵求人的委託辦理徵求事務。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在該次股東會期間不得再有徵求行為或接受徵求人的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該次股東會期間也不得再有徵求行為或接受徵求人的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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