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的情況下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每個月五號前,該人應填寫申報表(附表六),通知金融控股公司上個月的持股變動情況。金融控股公司在每個月十五號前將這些變動情況總結後,上傳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網站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 2. 如果這些股票被設定質權,出質人應立即填寫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質權設定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質權情況上傳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網站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 3. 上述申報可以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4. 政府持有百分之百股權的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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