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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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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金融控股公司,並由金融控股公司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2. 2.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3. 3.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4. 4.政府持股百分之百之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的情況下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每個月五號前,該人應填寫申報表(附表六),通知金融控股公司上個月的持股變動情況。金融控股公司在每個月十五號前將這些變動情況總結後,上傳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網站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 2. 如果這些股票被設定質權,出質人應立即填寫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質權設定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質權情況上傳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網站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 3. 上述申報可以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4. 政府持有百分之百股權的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1條)

  • 持有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質權名詞
  • 出質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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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