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的規定,徵求人應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五萬股以上的股東。然而,如果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的議案,徵求人的資格要求則根據不同類型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受到銀行法規範的銀行以及受到保險法規範的保險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徵求人必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千分之五以上,並且繼續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 對於其他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情況,徵求人必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此外,徵求人也必須繼續持有上述股份六個月以上。 第二項規定了不得擔任徵求人的情況,包括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因徵求委託書違反刑法偽造文書有關規定被有罪判決確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被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判處且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他金融管理法被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判處且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違反相關規定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尚未逾三年、違反徵求資格條件規定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尚未逾一年,以及徵求代理之表決權被判決確定尚未逾二年等情況。 範例:例如,在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徵求人必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以上,並且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徵求人具有足夠的股權和對公司的長期持有關係,以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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