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5 條

  1. 1.委託書徵求人,除第六條規定外,應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五萬股以上之股東。但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召開股東會,徵求人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公司召開股東會,徵求人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
  2. 2.符合前項資格之股東、第六條之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 二、因徵求委託書違反刑法偽造文書有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他金融管理法,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分尚未逾三年。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本條或第六條有關徵求資格條件規定,經本會處分尚未逾一年。 七、違反本規則徵求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經判決確定尚未逾二年。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的規定,徵求人應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五萬股以上的股東。然而,如果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的議案,徵求人的資格要求則根據不同類型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受到銀行法規範的銀行以及受到保險法規範的保險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徵求人必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千分之五以上,並且繼續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 對於其他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情況,徵求人必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此外,徵求人也必須繼續持有上述股份六個月以上。 第二項規定了不得擔任徵求人的情況,包括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因徵求委託書違反刑法偽造文書有關規定被有罪判決確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被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判處且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他金融管理法被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判處且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違反相關規定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尚未逾三年、違反徵求資格條件規定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尚未逾一年,以及徵求代理之表決權被判決確定尚未逾二年等情況。 範例:例如,在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徵求人必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二百萬股以上,並且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徵求人具有足夠的股權和對公司的長期持有關係,以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公司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