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10-1 條的兩項規定: 1. 根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將徵求資料傳送至證基會或在日報公告後,徵求人應按照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 2. 徵求人不得在徵求委託書的書面和廣告中記載徵求人可以不出席股東會或類似的內容。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證券交易法第245條, 監察單位公告 第10400145840號公告 (2022年10月19日), 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32&parentpath=0,2,13,407,53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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