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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7 條

  1. 1.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三日前,檢附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資格報經本會備查之文件、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送達公司及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2. 2.公司於前項徵求人檢送徵求資料期間屆滿當日起至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如有變更股東會議案情事,應即通知徵求人及副知證基會,並將徵求人依變更之議案所更正之徵求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
  3. 3.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公司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彙總徵求人名單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中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之經營理念內容,於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同時附送股東。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公司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傳送之日期、證基會之網址及上網查詢基本操作說明;以日報公告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公告之日期及報紙名稱。
  5. 5.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或徵求資料予股東。
  6. 6.徵求人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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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三日前,檢附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資格報經本會備查之文件、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送達公司及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該規定要求徵求人在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開之前一段時間,將相關的委託書徵求資料送交公司和證基會。而公司也需要在股東會開會前一段時間製作徵求人資料的彙總表,並且將其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傳送給證基會用於揭露。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26日)》 2. 公司於徵求人應提供徵求資料的期限屆滿後至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若有變更股東會議案的情事,應立即通知徵求人和證基會,並將已更正的徵求資料以電子檔案形式傳送至證基會用於揭露。 這項規定要求公司在徵求人應提供徵求資料的期限屆滿後至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前,如有任何變更股東會議案的情事,必須立即通知徵求人和證基會,並且將已更正的徵求資料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傳送至證基會揭露。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26日)》 3. 若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的議案,則除了按照前述規定辦事外,公司還應彙總徵求人名單和徵求委託書的書面及廣告內容,一併於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或以電子檔案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提供給股東。 這項規定要求公司在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時,同時將選舉董事或監察人的議案相關資料提供給股東,包括徵求人名單和徵求委託書的書面及廣告內容,以供股東參考。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26日)》 4. 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電子檔案,公司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上明確註明傳送的日期、證基會的網址以及上網查詢基本操作的說明;若是以日報公告方式進行,則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記載公告的日期和報紙名稱。 這項規定要求公司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上明確註明以電子檔案形式傳送的日期、證基會的網址以及上網查詢基本操作的說明;如果是以日報公告方式進行,則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註明公告的日期和報紙名稱。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26日)》 5. 徵求人或其委託代理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或徵求資料給股東。 這項規定禁止徵求人或其委託代理將徵求信函或徵求資料委託公司代為寄發給股東。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26日)》 6. 若徵求人未於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則不能進行徵求行為。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徵求人未能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則不能執行相應的徵求行動。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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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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