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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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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司不得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擔任徵求人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一、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子公司。 二、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無表決權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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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1 條的規定,下列公司不得擔任徵求人或被委託為徵求人: 1. 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子公司。 2.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其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表決權的公司。 根據最新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和相關規定[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了某些情況下不具有表決權的公司的定義和相關規定[2]。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23 [2] 中華民國公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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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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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1 條規定:「下列公司不得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擔任徵求人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