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1 條
- 1.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限制如下: 一、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二、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三、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 2.各公開發行公司每屆股東會如有紀念品,以一種為限,其數量如有不足時,得以價值相當者替代之。
- 3.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明細表送達公司或繳交一定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再由其轉交委託人,公司不得拒絕。
- 4.前項股東會紀念品交付予徵求人、保證金金額及收取方式之訂定,公司應以公平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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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1條,針對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的取得有以下限制: 1. 不能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除非是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的合理費用。 2. 不能利用他人的名義取得委託書。 3. 不得將非屬於委託的委託書使用於出席股東會。 此外,根據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在遞交委託書明細表或繳交保證金後,有權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公司不得拒絕。公司應該以公平原則辦理股東會紀念品的交付以及保證金金額和收取方式的訂定。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可以是「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或相關的公司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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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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