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1條,針對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的取得有以下限制: 1. 不能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除非是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的合理費用。 2. 不能利用他人的名義取得委託書。 3. 不得將非屬於委託的委託書使用於出席股東會。 此外,根據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在遞交委託書明細表或繳交保證金後,有權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公司不得拒絕。公司應該以公平原則辦理股東會紀念品的交付以及保證金金額和收取方式的訂定。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可以是「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或相關的公司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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