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的規定,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并且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的姓名。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以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的受託代理人時,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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