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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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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
代理人
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之。
徵求人應於徵求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加蓋徵求場所章戳,及由徵求場所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且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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