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8条的规定,徵求委托书的书面内容和广告应包括以下事项: 1. 对于当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逐项明确表明是否赞成;当自身与议案有利害关系时,还应加以说明。 2. 对于当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持有相反意见时,应在相关资料中记载并提出反对理由。 3. 关于董事或监察人选任议案的记载事项: a. 说明徵求委托书的目的。 b. 拟支持的被选举人的姓名、股东户号、持有该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目前担任职位、学历、最近三年内的主要经历、董事被选举人的经营理念、与公司的业务往来内容。如为法人,还应填写负责人的资料和拟指派代表人的简历。 c. 徵求人应说明拟支持的被选举人与其之间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股票的情况。 d. 徵求人和委任股东应明确拟支持的被选举人是否已经支持徵求委托书的书面和广告内容中记载的事项。 4. 徵求人的姓名、股东户号、持有该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设质和以信用交易融资买进情况、徵求场所、电话和委托书交付方式。如为法人,还应同时说明公司或商业统一编号以及负责人的姓名、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持有公司股份的设质和以信用交易融资买进情况。 5. 徵求人委托代为处理徵求事务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6. 获得委托书后,应按照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如有违反导致委托的股东受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委任相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 其他规定应披露的事项。 根据第2条的规定,徵求人或代为处理徵求事务的人不得在徵求场所外徵求委托书,并且应在徵求场所明确展示第1条中的书面内容和广告。 根据第3条的规定,关于拟支持的董事被选举人的经营理念,字数限制为200字,超过200字的或徵求人未按照第1条规定在徵求委托书的书面内容和广告中明确列明的事项,则公司不接受徵求人的徵求资料。 对于有选举董事或监察人议案的股东会,徵求人所拟支持的董事或监察人被选举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该次股东会议案或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察人应选任的人数。 以上答案参考了最新的《公司法》以及与该条款相关的法规信息,例如《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