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8 條
- 1.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逐項為贊成與否之明確表示;與決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時並應加以說明。 二、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持有相反意見時,應對該公司有關資料記載內容,提出反對之理由。 三、關於董事或監察人選任議案之記載事項: (一)說明徵求委託書之目的。 (二)擬支持之被選舉人名稱、股東戶號、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目前擔任職位、學歷、最近三年內之主要經歷、董事被選舉人經營理念、與公司之業務往來內容。如係法人,應比照填列負責人之資料及所擬指派代表人之簡歷。 (三)徵求人應列明與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間有無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之情形。 (四)第五條徵求人及第六條第一項之委任股東,其自有持股是否支持徵求委託書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之被選舉人。 四、徵求人姓名、股東戶號、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持有該公司股份之設質與以信用交易融資買進情形、徵求場所、電話及委託書交付方式。如為法人,應同時載明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其負責人姓名、持有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持有公司股份之設質與以信用交易融資買進情形。 五、徵求人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名稱、地址、電話。 六、徵求取得委託書後,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如有違反致委託之股東受有損害者,依民法委任有關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其他依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 2.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且應於徵求場所將前項書面及廣告內容為明確之揭示。
- 3.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經營理念以二百字為限,超過二百字或徵求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載明應載事項者,公司對徵求人之徵求資料不予受理。
- 4.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徵求人其擬支持之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不得超過公司該次股東會議案或章程所定董事或監察人應選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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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8条的规定,徵求委托书的书面内容和广告应包括以下事项: 1. 对于当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逐项明确表明是否赞成;当自身与议案有利害关系时,还应加以说明。 2. 对于当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持有相反意见时,应在相关资料中记载并提出反对理由。 3. 关于董事或监察人选任议案的记载事项: a. 说明徵求委托书的目的。 b. 拟支持的被选举人的姓名、股东户号、持有该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目前担任职位、学历、最近三年内的主要经历、董事被选举人的经营理念、与公司的业务往来内容。如为法人,还应填写负责人的资料和拟指派代表人的简历。 c. 徵求人应说明拟支持的被选举人与其之间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股票的情况。 d. 徵求人和委任股东应明确拟支持的被选举人是否已经支持徵求委托书的书面和广告内容中记载的事项。 4. 徵求人的姓名、股东户号、持有该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设质和以信用交易融资买进情况、徵求场所、电话和委托书交付方式。如为法人,还应同时说明公司或商业统一编号以及负责人的姓名、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持有公司股份的设质和以信用交易融资买进情况。 5. 徵求人委托代为处理徵求事务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6. 获得委托书后,应按照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如有违反导致委托的股东受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委任相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 其他规定应披露的事项。 根据第2条的规定,徵求人或代为处理徵求事务的人不得在徵求场所外徵求委托书,并且应在徵求场所明确展示第1条中的书面内容和广告。 根据第3条的规定,关于拟支持的董事被选举人的经营理念,字数限制为200字,超过200字的或徵求人未按照第1条规定在徵求委托书的书面内容和广告中明确列明的事项,则公司不接受徵求人的徵求资料。 对于有选举董事或监察人议案的股东会,徵求人所拟支持的董事或监察人被选举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该次股东会议案或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察人应选任的人数。 以上答案参考了最新的《公司法》以及与该条款相关的法规信息,例如《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