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3 條
- 1.本規則所稱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 2.本規則所稱非屬徵求,指非以前項之方式而係受股東之主動委託取得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 3.委託書之徵求與非屬徵求,非依本規則規定,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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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3條的條文解釋,該規則解釋了徵求和非屬徵求的概念,並規定了這兩種委託書的取得方式必須遵守該規則的規定。具體地說,徵求是指透過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以便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而非屬徵求則是指股東主動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非透過上述方式獲得委託書。根據該條規定,除非符合這些要求,否則不可進行委託書的徵求或非屬徵求行為。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證券期貨局,《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2019年7月8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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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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