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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參照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按單一金額表達,並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與本年度財務預測併列。
  2.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更新(正)前財務預測與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併列。
  3.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或更新(正)當年度財務預測時,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如未經會計師查簽證完竣,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經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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