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中應參考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的完整格式,并以單一金額表達。如果是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則應將最近二年度的財務報表、更新(正)前財務預測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併列。如果是編製或更新(正)當年度的財務預測,如果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應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并以明顯的字樣揭露未經查核。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019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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