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6條的規定,對於募集和發行海外公司債的相關事項有以下要求: 1. 在海外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在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以下事項: a. 募集海外公司債的總額、債券的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和預定發行日期。 b. 募集海外公司債的利率。 c. 募集海外公司債的償還方法和期限。 d. 如果有提供擔保,需要公告擔保的種類和名稱。 e. 如果發行辦法中包含轉換條件,需要公告轉換辦法和重要約定事項。 f. 如果發行辦法中包含認股條件,需要公告認股辦法和重要約定事項。 g. 發行和交易地點。 h. 如果發行方式中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需要公告特定人認購的目的、張數、總金額和特定人與發行人的關係。 i. 資金運用計畫和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 j. 對股東權益的主要影響。 2. 如果前述公告事項在公告後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的項目。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投資者的權益,確保募集和發行海外公司債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参考文献: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證券交易法》第22條 -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