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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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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2. 2.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但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不在此限。上開情事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
  3. 3.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股東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股東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1 條的規定,公開收購人在進行公開收購時,不能變更以下公開收購條件:1.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2.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3.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4. 其他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另外,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除非遇到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最後,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的特定股東不得透過協議或約定,使該特定股東在參與應賣後獲得特殊權利,以避免股東之間實質上的收購條件不一致。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對價名詞
  • 上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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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1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