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1 條的規定,公開收購人在進行公開收購時,不能變更以下公開收購條件:1.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2.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3.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4. 其他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另外,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除非遇到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最後,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的特定股東不得透過協議或約定,使該特定股東在參與應賣後獲得特殊權利,以避免股東之間實質上的收購條件不一致。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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