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之對價除現金外,應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公開收購人為外國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 三、前款公開收購人之其他財產。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時,對價可以是除了現金之外的以下範圍: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國內有價證券。外國有價證券的範圍則由相關機構另行訂定。 二、如果公開收購人是一家公開發行公司,則對價可以是該公司募集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如果公開收購人是一家外國公司,則對價可以是該公司募集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但具體範圍由相關機構另行訂定。 三、公開收購人在上述範圍之外的其他財產也可以作為對價。 參考資料: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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