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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公開收購人於公告中登載之網站;若本次公開收購有變更事項者,應立即修正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並於該網站上提供修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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