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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證明。 三、其他專家出具評估報告或意見書。
  2. 出具前項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有關專家,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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