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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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證明。 三、其他專家出具評估報告或意見書。
- 2.出具前項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有關專家,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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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3-1 條,特別記載事項應包括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證明,以及其他專家出具的評估報告或意見書。在出具這些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前,相關專家應該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上就他們負責的部分簽名或蓋章。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如果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包含律師法律意見書,律師可以在該份意見書所負責的部分簽名或蓋章,以確認其對於公開收購的法律意見。 同樣地,如果公開收購涉及到公開發行公司的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內容,相關的證明文件應該由負責的專家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 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一個針對參考資料的解釋,實際上在該法規的具體條款和款項中可能還有其他維度的要求和解釋。因此,我無法提供關於這些特定條款和款項的完整解釋或其他範例。
- 律師法法規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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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