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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14

  1. 1.會計師開始查時,應先就下列項目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 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
  2. 2.受查者如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會計師得藉由瞭解及測試其電腦處理會計作,以度修改或調整前項各款應執行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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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14 條規定:「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 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